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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90后少女捅死性侵大叔被判四年以后谁敢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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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1 11: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0后少女遭到大叔的性侵,反抗中用匕首捅死性侵大叔,法律最后判了少女假想防卫,获刑4年,这样的情况怎么还能判刑呢?中国的法律真的是有点搞不懂。法律是为谁服务的?不是为犯罪份子服务的吧?这样子以后女人遇到了强奸就闭着眼别反抗,因为你一不小心反抗把强奸犯弄死了弄残了还要判刑。
2011年5月晚上,旋某琦轻信主动搭讪的“好心大叔”杨某,却遭遇性侵犯,旋某琦在慌乱间,用从墙上取下的匕首将杨某捅死。庭审中,控辩双方重点围绕两个焦点问题展开。根据旋某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杨某被刺倒后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但旋某琦因害怕杨某没死而将其杀死,属于假想防卫。旋某琦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1年5月晚上,旋某琦打算从广州火车站乘车前往厦门,但未买到当天的票,因无钱住宿,旋某琦轻信主动搭讪的“好心大叔”杨某,跟随对方到出租屋休息,却遭遇性侵犯,旋某琦在慌乱间,用从墙上取下的匕首将杨某捅死。
一是旋某琦为何不趁被害人洗澡时逃跑?旋某琦称被害人恐吓说如果逃跑就要杀了她,于是她将墙上的匕首取下来准备吓唬对方;二是为何杨某已经失去反抗能力还要继续捅刺?旋某琦说看到对方还在动,就拿刀继续捅向他的头部。
法院审理查明,持刀反抗强奸是正当防卫,被害人倒地后继续捅刺构成故意杀人。被害人杨某将旋某琦诱骗至出租屋内,向旋某琦提出性要求遭到拒绝后,威胁旋某琦如果不从就杀死她,杨某的行为已对被告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实质威胁。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为反抗强奸将被害人刺倒的行为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造成被害人伤亡,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而根据旋某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杨某被刺倒后,旋某琦因害怕杨某没死会起来报复她,又持刀砍刺杨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杨某被刺倒后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但旋某琦因害怕杨某没死而将其杀死,属于假想防卫。
人们在遭遇暴力侵犯的时候,便会奋力反抗,这就是常说的正当防卫。但是在防卫过程中,谁会有这种理智,不能防卫过头了?所以在正当防卫中,失手死了人,这与杀人犯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对这种人不要动不动冠以杀人犯的头衔,更不能动不动就判刑。法院追究的细节很可笑,如果这个女孩逃跑,也许会被该男子追回,遭遇更惨的侵害,如果她不使他丧志反抗能力,也许会招致致命的报复·该法院不是鼓励公民和犯罪分子斗争,而是束缚了他们反抗的手脚,社会治安差,人们对犯罪忍气吞声就是这些法律混子造成的。
没有一个站在所谓的,代表正义的法律一边。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是所有国人都没有正确的认知和判断力吗?我想应该不是。刚成年的小姑娘遭受到这样的耻辱,反抗之后却背上故意杀人的罪名。这是法律的公正吗?有这样的先例,公民正当防卫的时候,还要考虑到自己是否犯罪,不得不说这是某种制度的悲哀。这样的结果,怎能让普通百姓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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