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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部长姜伟新-住建部部长姜伟新,住建部,部长,姜伟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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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0 00: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建设部的部长是哪位?
现任部长:王蒙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国家建设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务。
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代管。
2008年3月15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

住建部副部长都有谁(现任)?
副部长有四位,分别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部党组成员:   仇保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部党组成员:   陈大卫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部党组成员:   齐 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部党组成员:   郭允冲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是谁
姜伟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部党组书记

  1949年1月出生,黑龙江省富裕县人。

  1968年12月参加工作(农村插队),196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2月毕业于北京大学。

  历任国家计委投资司科长、副处长、处长,华联房地产开发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国家计委投资研究所副所长,国家计委重点建设司副司长、司长,国家计委投资司司长,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建设部党组书记、副部长。

  现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部党组书记。

  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委员。

姜伟新的个人履历
2008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被任命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长。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委员。2014年4月29日,中央组织部王尔乘副部长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宣布中央决定,陈政高同志任中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免去姜伟新同志中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职务。 2014年6月27日,免去姜伟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职务,任命陈政高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个人职务历任国家计委投资司科长、副处长、处长,华联房地产开发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国家计委投资研究所副所长,国家计委重点建设司副司长、司长,国家计委投资司司长,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建设部党组书记、副部长。

10个以上北大出来的历史人物


1、蔡元培
民主进步人士,国民党中央执委、国民政府委员兼监察院院长。中华民国首任教育总长。1916年至1927年任北京大学校长,革新北大,开“学术”与“自由”之风。
2、李大钊
中国共产主义先驱、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创始人。1916年任北京大学图书馆主任兼经济学教授。
3、毛泽东
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缔造者。1918年8月担任北京大学图书馆管理员。
4、鲁迅
中国著名文学家、思想家,中国现代文学的奠基人。1920年在北京大学讲授中国小说史。
5、茅盾
中国现代著名作家、文学评论家、文化活动家以及社会活动家。1913年茅盾考入北京大学预科第一类。
6、沈从文
国著名作家、历史文物研究者。1946年回到北京大学任教。
7、陈独秀
五四运动总司令、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创始人、首任总书记。1916年任北京大学文科学长。
8、朱自清
中国近代散文家、诗人、学者、民主战士。1916年中学毕业后考入北京大学哲学系。
9、徐志摩
中国著名现代散文家、新月派代表诗人。1917年,北洋大学法科并入北京大学,徐志摩也随着转入北大就读。
10、冼星海
中国著名作曲家、钢琴家,素养有“人民音乐家”之称。1926年春,冼星海考入北京大学音乐传习所。
11、胡适
著名思想家、文学家、哲学家。 徽州绩溪人,以倡导“白话文”、领导新文化运动闻名于世。1917年夏受聘为北京大学教授。
北大历史名人
马寅初。北大老校长。 北大精神诠释者。

历任建设部部长有姓张的吗
1、建设工程部部长(1952——1965)
陈正人、刘秀峰、李人俊

2、基本建设委员会主任(1965——1982)
谷牧、韩光、

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1982——1988)
李锡铭、芮杏文、叶如棠

4、建设部部长(1988——2008)
林汉雄、侯捷、俞*正*声、汪光焘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2008——)
姜伟新、陈政高

张公愚部长简历,建设部有没有这个人
一般是大人物的话在百度百科有简历,有些职员在他所在地的官网也有简历。直接搜名字,有就有,没有就没有。但是总得来说,简历是属于个人隐私。建议不要网上搜别人的隐私。换位思考,如果别人在搜你的,你会怎样。

中国住建部有几个副部长?叫什么名字?
中国目前约有六七亿女性,他们被称为,女婴,小女孩,女孩,女孩,女性,妇女,老女人,等等。你也可以叫她姐姐,妹妹,姑姑,女儿,母亲,姨妈,姥姥,奶奶,小女孩。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住建部部长双规
陈政高吗?

原住建部副部长是谁
现任是姜伟新

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第六条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

简述收问项目负人,项目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法律依据
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的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核发证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 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法人对项目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的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核发证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 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
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
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布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

建设部13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34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
  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
  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
  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
  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
  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
  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 已实行执
  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建筑、电气、暖通、给排
  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 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
  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
  少于6人。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
  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第八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
  于5项 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者 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
  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
  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
  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
  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
  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
  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
  机构审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
  查。
  第十五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
  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
  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
  举、控告和投诉。
  第十九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六)施工图审查质量;
  (七)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
  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
  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认定审查机构的,国务
  院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图纸没盖设计出图章及审图章,只盖甲方项目章能施工吗


不能施工。
201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扩展资料: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消防安全性;
4.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5.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6.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建筑工程图纸是不是必须到图审中心图审?图审条件是什么?如果图纸没有图审会有哪些隐患?


(一)建筑工程图纸必须到图审中心图审。
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三条提到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一条提到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二)图审条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4、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图纸没有图审会有的隐患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三条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对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扩展资料:审查提供资料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全套施工图;
(二)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三)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四)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五)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百度百科——施工图审查
农村建房是先向住建部门申请还是先向土地管理部分申请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农村建房和城市建房程序是不一样的。每个地方政策都不一样,但是,总体上都是依据土地法。下面分三个方面来回答你的问题:
一、农村建房申请的条件。1.你必须是本村村民,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2.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最好不要占用基本农田。3.之前没有出让或出租宅基地给别人。4.其他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规定。以上条件缺一不可申请。
二、农村建房申请程序:
(1)村民向村委提出申请;
(2)乡(镇)国土所(非耕地)或县国土局(耕地)派员实地调查察看;
(3)村民到乡(镇)国土所领取《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填表后经本组村民户主签字盖章(含邻里),对四邻无影响的,村、组签具意见后呈交(镇)国土所;
(4)乡(镇)国土所审查,测量绘制用地平面图,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县国土局,建房用地缴纳规费;
(6)县人民政府批准;
(7)委托乡(镇)国土所发放建设用地许可证,派员实地放线;
(8)乡(镇)国土所对村民竣工后的建房用地进行验收。
三、以上工作都符合要求后,申请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基本没问题了。

物业管理师注册管理部门是住建部吗
是的

注册咨询工程师目前是住建部管理还是安检总局管理? 求大侠指教!!
(一)既不是建设部管理,也不是安监总局管理。
(二)注册咨询工程师是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管理。
(三)注册大致流程:
(1)联系注册单位。
(2)签协议。
(3)单位将注册资料报省级工程咨询协会初审。
(4)省级协会将注册资料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复审。
(5)中国工程咨询网公示公告。
(6)注册单位在省级协会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一个城市是怎么建立起来的,都有是什么重要部门在管理?
城市呀.人多了.达到一定的规模了.然后国家就把县呀改成市了.一步一步进来的.


以地级市为例

市政府组成部门:
市政府办公厅 发改委 财政局 审计局 物价局
统计局 安监局 经委 劳动保障局 交通局
质监局 药监局 农林局 水利局 民政局
商贸局 工商局 粮食局 旅游局 建委
规划局 市容局 环保局 园林局 市政公用局
房产局 国土资源局 人防办 外经贸局 科技局
外办 侨办 民族宗教局 公安局 司法局
监察局 体育局 教育局 文化局 广电局
卫生局 新闻出版局 人口计生委 法制办 人事局
机关管理局 农经办

直属单位:
市直属单位:
国税局 地税局 供电公司 市总工会 乡镇局
气象局 残联 经协办 建工局 XXX开发区管委会
台办 保密局 安全局 出入境检疫局 贸促会
科协 团市委 妇联 侨联 文联
台联 档案局 地方志 社科联 信访局
部门直属单位:
招商中心 房改办 市建安质督站 墙改办 市建管处
无线电管委会 地名办 市外国专家局 民间组织管理局
安监站 地震局

区县政府

民主党派

市政法机关:
法院 检察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3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

2013年4月27住建部令第13号江苏省
都必须注意检查施工图上的出图章,这图纸也没有经过该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的审核。所以,同意该图发出使用、没有盖“出图章”,是“合法”的施工图,设计单位在其设计的施工图上加盖“出图章”。第二,责任由设计单位承担,其表达的含义是。结论:第一。“按图施工”后建筑工程出了问题:第二,本设计院(所)具有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图的资质,无论是建筑单位还是施工单位,该施工图已经过本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凡是盖了设计章的施工图:第一,同意该图发出使用。所以。201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更改后重新发布,就表示这个设计单位不具备建筑工程设计的资质,并且。这种图纸当然不具有合法性,用于建筑施工是合法的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第十一条(五)、第二十条(五)有规定的建筑设计施工图出图章含义与作用施工图已经过设计单位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审核。使用这种图纸施工是非法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的依据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该《办法》共27条,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予以废止。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介绍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该《办法》共27条,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予以废止。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具有强制执行力的。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属于国际法律的一部分,当然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中国的法律分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中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
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
部门规章的解释: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的各部门、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调整部门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是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章。具体表现形式有: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等。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什么的组成部分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时事政治是什么意思?


时事政治就是指某个时间段发生的国内国际政治大事,是概括性比较强的、从大局出发的事件。主要表现为政党、社会集团、社会势力在处理国家生活和国际关系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活动。
时政新闻则是关于国家政治生活中新近或正在发生的事实的报道。主要表现为政党、社会集团、社会势力在处理国家生活和国际关系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活动。它是由政治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决定的。
扩展资料
在传统媒体的时政新闻报道中,基本上只是新闻,往往未能给人们留下很深的印象,因而也很难使受众有深刻的思考与认知。而网络却不一样,网络凭借其“超链接”功能,使网民上网阅读新闻除了获得信息“量”上的满足,还获得了信息“质”的满足。
网络“超链接”功能使时政新闻报道可以有更多背景资料的支持,新闻的报道因此显得厚实且有深度,使时政新闻报道“立体、多维,有厚度、有质感”,让网民在浏览新闻信息的同时提高自身的政治认识能力。
2018年4月到5月有哪些重要的时事政治


1、2018年4月2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强调,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要咬定总攻目标,严格坚持现行扶贫标准,不能擅自拔高标准,也不能降低标准。要整合创新扶持政策,引导资源要素向深度贫困地区聚焦,精准施策,有效帮扶特殊贫困群体。
2、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指出,实践证明,过去40年中国经济发展是在开放条件下取得的,未来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也必须在更加开放条件下进行。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这是中国基于发展需要作出的战略抉择,也是在以实际行动推动经济全球化造福世界各国人民。
3、2018年4月13日,习近平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新时代,海南要高举改革开放旗帜,创新思路、凝聚力量、突出特色、增创优势,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标杆,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
4、2018年5月4日,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强调,马克思主义始终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是我们认识世界、把握规律、追求真理、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仍然要学习马克思,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高扬马克思主义伟大旗帜,不断从中汲取科学智慧和理论力量,更有定力、更有自信、更有智慧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让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人类社会美好前景不断在中国大地上生动展现出来。
5、2018年5月7日,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要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确保各项立法导向更加鲜明、要求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力,力争经过5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筑牢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时事政治问题
一、 霸权主义、强权政治有新的表现
二、 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单边主义还很严重
三、 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恐怖主义危害上升
四、 民族、宗教矛盾和边界、领土争端导致的局部冲突时起时伏
五、 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
六、 影响和平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增加

关注时事政治的重要性


1、关注时事政治有助于我们增强公民意识,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帮助我们提高自身政治素质,提高政治参与能力。
2、关注时事政治还有助于我们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3、在当代,我国既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也应对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身在校园,心系天下是我们青年学生的高尚情怀。关心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维护我国的利益,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使我们参与政治生活的一部分。
4、了解时事政治,有助于人们放眼世界风云,紧扣时代脉搏,开阔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眼界。
5、有助于人们知道世界运行的规则,知道了世界的真实运行规则,人们才能知道国家为什么要发展这个战略,才知道国家一定会往什么方向加入投入,那么作为国家的公民也进入到国家投资的方向,即“顺势而为”,响应国家号召。
扩展资料:
了解关注时事政治是人们参与政治生活的一部分。当今世界是开放的世界,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离开世界而单独存在和发展,国际社会的竞争与合作对每个国家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属于时事政治的有:
1、中国、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5个核武器国家和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5个《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缔约国6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签署仪式。
2、美国财政部发言人5日表示,根据2010年出台的《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简称《合规法案》),美国已经同新加坡政府就税务信息共享达成实质性协议,正式的政府间协议预计将在年底前签订。此前美国已经与包括瑞士在内的60余个国家和地区达成了类似的政府间协议。
3、世界银行国际比较计划发布了一项研究成果,按照购买力平价方法计算,2014年中国的经济规模将超过美国,位居世界第一。这项成果一经发布,立刻引发国际舆论的高度关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时事政治
怎样了解时事政治?
每天准时收看或者收听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
新闻节目。
也可以看看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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