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闫驰为帮助被执行人逃跑而挥拳打伤执行公务的法官,2012年7月16日,泗洪县法院对这起暴力抗法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一审以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家住宿迁市区的陆启江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法院判决后,对方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7月25日6时许,权利人到被执行人家讨要债务时双方发生口角,被执行人陆启江家人报警后,双方被带至派出所内调处。当日9时许,权利人亲属打电话给法院执行局,执行局刘法官等赶到派出所依法对陆启江进行传唤,陆启江拒不配合并企图逃跑,被法官控制住。此时,陆启江女儿的男朋友闫驰冲出来,一拳击向法官右眼,陆启江趁机逃跑,之后,闫驰再次对现场的其他工作人员动手,将法院另一名工作人员踹倒在地。经法医鉴定,被击伤的法官右侧眼眶内壁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闫驰也逃离了现场,两个月后,其在新疆阿克苏市被当地警方抓获。法庭上,闫驰辩解,自己并不是想妨害公务,而且也不知道被打人是法院工作人员。然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显示,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开着印有法院字样的车辆,并且第一时间出示了证件,所以,闫驰的说法并不成立。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闫驰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