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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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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5 04: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费医疗是在什么时期出现的
要了解公费医疗,主要是了解公费医疗定义和出现的时间:
第一:公费医疗定义
公费医疗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保制度。
第二:公费医疗出现的时间
2010年年公费医疗改革将全面施行。北京市各区县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年内将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2012年元旦起,北京市22万市级公费医疗人员被正式纳入医保。

我们国家是哪一年开始执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


1998年政府搭建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平台,之后又分别在2005年和2007年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而在框架上让医保制度得以完整。
1988年,中国政府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国有企业的劳保医疗制度进行改革。1998年,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各地实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各地的启动时间有早有晚,全国没有统一的时间。
长期以来,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三种:
1、适用于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
2、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
3、适用于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制度。
扩展资料
自1994年国务院决定在江苏镇江、江西九江试点开始,我国拉开了从计划经济下劳保医疗与公费医疗体系向市场经济下社会医疗保险体系转变的改革历程,逐步建立起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内的三大医保制度。
初步构成了覆盖全体国民的医保体系。在覆盖对象的划分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1998年为国有企业改革解困而出台的一项配套措施,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是自然的考虑,但也在客观上造成该制度覆盖面较为狭窄,仅限于城镇正规就业职工。
2003年出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对象是广大农村居民;2007年出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为不属于职工医保制度覆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从制度设计的初衷来看,三大医保制度各自的覆盖范围应当是清晰的。
然而随着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调整、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使得三大险种的覆盖对象之间开始出现不同程度的交叉,尤其对农民工、失地农民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特殊人群应当纳入哪种制度范围缺乏明确的规定,各地做法不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保险制度
公费医疗的逐步取消
1月18日电日前,北京市宣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市属公务员、事业单位等约22万人取消公费医疗,并入职工医保。公务员医疗保障改革再度引发公众关注。记者从各地了解到,截至目前,内地31个省区市中,至少有24个已取消公费医疗,全部参加医疗保险。其他省份正在逐步取消公费医疗。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此后,全国大部分地区根据文件精神,陆续取消了公务员公费医疗,对在职和退休公务员(离休人员除外)实行医疗保险。山东、广东、江西、江苏、湖北等7地公务员尚未全部取消公费医疗。其中,河北全省在职和退休的公务员全部加入医疗保险,2.8万左右离休人员仍然享受公费医疗。在山东省17个地市中,除济南、烟台尚未完全取消公费医疗外,其他15个地市都已经实现了全员参保。2012年,山东省计划将省直机关公务人员和其他尚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医保范畴,具体方案还在调查研究中。广东绝大部分地市已完成了公费医疗制度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接轨。其中,深圳市公务员1992年就全部参加了职工医保。虽然目前广东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及广州市公务员并未完成公费医疗与医保接轨,但广东省、广州市相关职能部门均表示,公费医疗改革并没有停顿。江西省设区市和县区基本都实行了医保,只有省直机关和南昌市及所属县区还在实行公务员公费医疗。在江苏,除了南京市和省直机关外,其余12个市全部将公务员纳入医疗保险,取消了公费医疗。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仍享受公费医疗。符合湖北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人员有:在职及离退休公务员、医疗统筹人员(享受公费医疗的在职人员年满18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此外,还有数万名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另外,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青海等省区,公务员在参加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据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得了大病,医保胜于公费医疗。由于公费医疗没有实行大病统筹,也不享受社会医疗救助,在大病救治中,超出公费医疗目录的材料、药品、服务项目,要全部由个人承担。但门诊和普通病种住院报销比例,公费医疗高于医保。大多数被采访的公务员普遍表示接受医保,认为可以化解许多矛盾和问题,也避免了财政方面的入不敷出。有人说,“以医疗保险取代公费医疗是大势所趋”。

请问我国医保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1998年1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颁布。这标志着我国城镇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开始进入到了一个全面的制度创新阶段,原有的公费医疗制度逐渐淡出医保领域。

国家建立医保制度从哪一年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长期以来,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三种,一是适用于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二是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三是适用于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制度。 劳保医疗制度是根据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而建立起来的。1988年,中国政府开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国有企业的劳保医疗制度进行改革。1998年,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学生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哪些
学生保险报销范围

公务员的公费医疗和医保有什么区别吗


1、概念不同。
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公费医疗是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保制度。
2、覆盖人群不同。
医保覆盖人群包括职工、居民,但公费医疗仅限于公务员。
3、保障范围不同。
公费医疗保障相对医疗保险范围更大,报销比例更高。
4、负担主体不同。
公费医疗由单位负担,纳入本部门预算;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医保由社保基金支付,享受医保的都是企业职工和被剥离的原事业单位职工。
5、报销比例不同。
公费医疗是单位出钱,报销全部。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而医保是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报销比例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费医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保
什么是公费医疗
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

(一)医疗费定额及管理

1、1994年广东省直属单位及广州市公费医疗制度实行改革,并确定市局级(市副局级)干部每人每年医疗费6000元;区局级以下干部医疗费800元;家属医疗费400元;半缴费280元。

2、医疗费定额的80%由区公医办统一管理,用于支付干部、职工在门诊及住院的医疗费;20%由区公医办拨付给单位作为撘搅苹

哪些医保能报销,哪些不能报
医保是国家给我们老百姓的福利,是避免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基础保障。
建议大家一定要参保!
和商业医疗险相比,医保还有三大绝对优势:
优势 1:可带病投保
投保商业医疗险,都要进行健康告知。对于身体有异常的朋友,通常是很难买到医疗险的。
而医保不一样,就算患了癌症也可以参保,带病投保也能按规则报销。
优势 2:终身保证续保
市面上 99% 的商业医疗险都是不保证续保的,今年能买,过几年就有可能停售了。
甚至有些产品,每年都要审核我们的健康变化,续保条件非常苛刻。
而医保有国家兜底,只要你愿意,就可以一直买下去,是真正的终身保证续保。
优势 3:长期有效
几乎所有商业医疗险都是交一年保一年,如果某年没有缴费,保障就终止了。
而对于职工医保,如果缴满年限满足要求(长沙男性 30 年,女性 25 年),退休后就可以终身享受医保福利。
医保可以报销哪些医疗费用?全国已有 13 亿人参加医保,但具体怎么报,许多人并不清楚,有些人看病能报 70%,有的只报 30%,为什么会这样呢?
其实医保都有一个报销目录,只有在规定目录内的费用才能报销。为方便大家理解,我整理了一张表格:
可以看到,医保主要报销 药品、诊疗、服务设施 这三大目录内的费用,由于每个人的治疗方式都不一样,最后的报销比例自然有所差别。
另外,对于医保目录还有这 3 点要注意:
只有甲类药 100% 报销:乙类药只报一部分,不同乙类药报销比例都不一样,比如报 90 %,那剩下的 10 %则要自己掏钱。而目录外的药,俗称“丙类药”,需全部自费。
特殊诊疗项目不报:对于体检、牙齿矫正等诊疗费,也不在报销范围内。
只报普通床位费:如果你住在 VIP 病房或者特需部,这部分的床位费没法报销。
除此之外,不同地区的医保目录都有一些差异,大家看病报销时,要以当地的目录为准。
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医保方面的知识,欢迎关注深蓝保官网!
农村合作医疗是公费医疗吗?
医疗保险的改革的初衷就是为了取缔公费医疗的。当然不是公费医疗啦,公费是全部报销,不是按比例报销;现在只有高干能享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细则
  我区新农合补偿摘录:
  (三)住院大额医疗费补助范围及比例
  1、补助范围。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可获得住院期间包括药费、床位费、手术费、处置费、输液费、输氧费、诊疗费等合理医疗费用的补偿。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
  2、补助标准
  (1)凡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次住院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的,可享受乡级医疗费大额补助。乡级起付线为100元,补助比例为70%。
  (2)凡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次住院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的,可享受区级医疗费大额补助。区级起付线为200元,补助比例为60%。
  (3)凡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次住院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的,可享受市级医疗费大额补助。市级起付线为600元,补助比例为50%.
  (4)凡在市外、省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一次住院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的,可享受省级医疗费大额补助。省级起付线为800元,补助比例为45%。
  (5)最高支付限额。参合人员每人每年最高大额补助限额累计为30000元。
  14岁以下儿童在儿科住院的,报销起付线在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规定的报销起付线的基础上降低50%。
  参合人员一年内因患同种疾病住院两次及以上者,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线减半计算,费用金额补助比例不变。
  (6)凡经合法结核病防治机构确诊的参合肺结核病患者,在市、县两级结核病防治机构住院治疗,结核病项目免费以外的住院、检查、治疗费用和《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之内的药品费用,按照乡级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执行。在省级及以上住院治疗的,按医院级别补偿标准执行。
  (7)在市级及其以下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的参合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床位费、手术费、处置费、输液费、输氧费、诊疗费和《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之内的药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照乡级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执行。在省级及以上住院治疗的,按医院级别补偿标准执行。
  (8)大型诊疗项目费用(CT、彩超、核磁共振、r刀、x刀、医用直线加速器等)和医用内置材料(食管支架、输尿管支架、银钛夹、心脏起搏器、人工股骨头、人工关节、人工晶体),无论国产或进口,费用均按30%补助。
  (9)为鼓励和引导参合人员利用中医药服务,参合人员在中医院住院的,报销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基础上降低100元。参合人员住院费用报销起付线以上部分,中医药服务项目及中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
  (10)育龄妇女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计划内正常分娩的,凭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可享受200元的定额医疗补助;异常分娩的,按所住的医院补助标准执行。
  (11)参合人员在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保底补偿,实际补偿比例低于30%的,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的30%给予保底补偿。
  (12)全面推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偿。为解决部分参合人员患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我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后期透析治疗、尿毒症、脑血栓后遗症、肝硬化腹水、异体器官移植后抗免疫治疗费用、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精神病等门诊费用纳入大病统筹基金使用范围,经慢性病鉴定委员会确诊,根据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票据,按30%标准给予补偿,补助限额累计每人每年5000元。
  (13)各县(市)、区要将参合人员按病种付费的病种诊疗费纳入合作医疗费用补偿范围,并在审核补偿时不再要求出具“一日清单”等收费明细单据原件和长期遗嘱、临时遗嘱复印件,只需根据病种价格,凭合作医疗就诊证、本人或户主身份证,住院病历首页及出院小结复印件、诊断及转诊证明、出院结算发票直接按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什么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998年08月25日)

  (一)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合作医疗,是中国农村社会通过集体和个人集资,用以为农村居民提供低费的医疗保健服务的一种互助互济制度,它既是中国医疗保障制度中有特色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解放区就出现过农民集资兴办的合作医疗。新中国成立后,一些地方在土地改革后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启发下,由群众自发集资创办了具有公益性质的保健站和医疗站;1956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亦规定,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因公致病的社员要负责医疗,并且要酌量给以劳动日作为补助,从而首次赋予集体介入农村社会成员疾病医疗的职责。随后,许多地方开始出现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集体与个人相结合、互助互济的集体保健医疗站、合作医疗站或统筹医疗站。可以说,从建国到50年代末,农村合作医疗处于各地自发举建的阶段。

  1959年11月,卫生部在山西省稷山县召开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正式肯定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此后,这一制度遂在广大农村逐步扩大。1965年9月,中共中央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卫生保健工作,极大地推动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到1965后底,全国已有山西、湖北、江西、江苏、福建、广东、新疆等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部分市县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并进一步走向普及化;即使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合作医疗深受农民欢迎,到1976年,全国已有90%的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从而基本解决了广大农村社会成员看病难的问题,为新中国农村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写下了光辉的一页。

  不过,在70年代末期以后,农村合作医疗遭到了破坏,并开始走向低潮。1979年12月,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各地又根据这个章程对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和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顿,坚持农民群众自愿参加的原则,强调参加自愿,退出自由,同时改进了资金筹集办法。此后,虽然少数地区的农村合作医疗事业得到了恢复与发展。但随着80年代农村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乡村公共积累下降,管理不得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又未能及时加强引导,全国大多数农村地区原有的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合作医疗制度遭到解体或停办的厄运,绝大部分村卫生室(合作医疗站)成了乡村医生的私人诊所。据1985年全国10省45个县的调查,农村居民中仍参加合作医疗的仅占9.6%,而自费医疗则占到81%,1986年支持合作医疗的村继续下降到5%左右,当时只有上海的郊县、山东的招远、湖北的武穴、江苏的吴县、无锡、常熟等为数不多的地区继续坚持合作医疗。

  进入80年代后期,农村社会成员的医疗问题又引起了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一些地方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农村的发展变化,亦对传统的合作医疗制度因地制宜作了改进,从而呈现出不同的模式。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一个方面,已被列入国家卫生部门的发展计划,正在逐步恢复和发展。

  综上可见,中国的合作医疗事业所走的道路是曲折的,这种曲折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有所不同,它主要是因为农村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之失去了集体经济基础,同时又无得力的政策引导所致,其后果就是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社会成员1976年占农村人口的90%锐减到1986年的5%左右,一些地方又出现了农民看病难,看不起病,甚至因病陷入困境、绝境的现象。农村合作医疗事业曲折发展的这一过程,应当成为中国现阶段整个社会经济改革发展中的一个深刻教训。

  (二)合作医疗的特点

  在过去的数十年间,中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过成功,也有过挫折,并迄今仍处于低潮时期,但其特色却是鲜明的。

  1.合作医疗以农村居民为保障对象。在中国,城镇居民一般有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给予保健与疾病医疗保障。而占全国总人口70%以上的农村社会成员却缺乏必要的医疗保障。合作医疗作为农民群众在长期与疾病作斗争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便成了解决农村居民疾病医疗与保健问题的主要依托。因此,合作医疗是农民创造的,也为农民的健康服务,从而主要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合作医疗以群众自愿为原则。合作医疗是合作化运动的产物,实质是上群众的互助互济,它从一开始就强调群众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施效果引导以及群众相互影响等来吸引群众参加。例如,国家在政策上重视并扶持合作医疗,把合作医疗当作为农村居民办实事;合作医疗本身年具有的公益性、福利性使农民认识到其好处;群众之间的影响,又能推动农村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合作医疗制度正是在上述三个因素的引导下由农民自愿参加并最终成为一项医疗保健制度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合作医疗仍应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但这并不排除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等措施,将群众自愿参加引向群众自觉参加,使合作医疗成为农村社会的群众性医疗保障制度。

  3.合作医疗以集体经济为基础。在过去数十年间,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社、队集体核算制度相适应,其经费主要源于集体公益金的补助,社员看病只需纳少量的费用,从而是一项低偿的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农村改革后,合作医疗走向低潮正是因为失去了这种集体经济的保障。从中国农村的现实条件出发,无论是富裕地区还是贫困地区,均不可能由农民独自承担这种责任。而保障国民健康、增进国民健康又是国家和社会应该承担的职责。尽管国家和各经政府不可能在农村重走正面临着重重困难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老路,但也不能放手不管。因此,国家和社会对农村居民的健康的职责,又将会主要通过政策引导和农村集体经济的供款来实现,集体经济在过去是合作医疗的经济基础,在今后仍将是农村合作医疗的必要基
  础。

  4.合作医疗以全方位服务为内容。虽然合作医疗的层次低,设施简陋,但从过去数十年的实践来看,它又有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在实行合作医疗的地区,它不仅为农村社会成员提供一般的门诊和住院服务,而且承担着儿童计划免疫、妇女孕产期保健、计划生育、地方病疫情监测等任务,并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开展各种预防工作和饮食及饮水卫生、爱国卫生工作等。由此可见,合作医疗虽建立在乡、村,是中国最低层次的、粗放型的医疗保障,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对保障农村社会成员的健康发挥着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此外,农村合作医疗还能就近或上门提供医疗服务,极大地方便了农村居民的疾病医疗和保健需要。合作医疗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它在现阶段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不可或缺性和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不可替代性。

  (三)合作医疗的形式

  在80-年代以前,中国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模式是统一的,规范化的,这是因为全国均实行社、队集体核算,而具有统一的基础和统一的社会政策。然而,农村改革以后,农村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地区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同一地区甚至同一乡、村的发展也不平衡,再要恢复、重建全国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显然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条件下,国家虽然倡导恢复与推广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但又难以实施统一的政策。因此,自80年代以来,主要由各地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加以探索,从而形成了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模式。具体而言,农村现行合作医疗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村办村管型。即合作医疗站(点)自行筹建,并由村委会管理,其经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提留)和本村群众共同承担,实施对象限于本村居民,个人享受合作医疗的范围与标准均由村制定,它是过去中国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形式。如1985年,在上海市郊县实行合作医疗的3037个村中,由村办村管的占83.5%。

  2.村办乡管型。在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站(点)仍由村委会筹建,合作医疗经费由集体与个人共同筹集,但享受的范围与标准由村、乡协商制定,经费由乡卫生院或乡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按村核算,经费超支由各村自负。

  3.乡村联办型。在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站(点)由乡、村区建,合作医疗经费除村集体提留和个人供款外,乡级政权还补助一部分;经费由乡统一管理,乡和村分成核算,提留和报销比例由乡、村协商确定,享受的范围与标准由乡级政权统一制定。如1985年,上海市郊县农村合作医疗中,就有13%属于这种模式。

  4.乡办乡管型。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站(点)由乡级政权负责筹建,合作医疗经费由乡、村、个人三方筹集,由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享受范围和标准由乡统一制定。

  5.多方参与型。在这种模式下,除乡、村两级农村基层政权外,还有其他地方参与筹建农村合作医疗站(点)。如上海市金山县、湖北监利县等在当地政府与群众的支持下,就初步建立了合作医疗健康保险制度。以金山县的试点乡亭新乡为例,乡建立“合作医疗健康保险管理委员会”,由县卫生局、县人民保险支公司和乡政府参与管理和协调,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乡镇(包括村)企业以企业为单位自愿参加,交费登记,由乡“健管会”发放医疗保健卡,凭卡就诊或逐级转诊,按一定比例补偿医疗费用。所统计,从1987~1989年,该乡共筹集医疗保健保险基金107.5万元,同期全乡支付医药费143.5万元,其中由患者自交41.3万元,由保健基金支付102.2万元,另支出管理费4.5万元,收支基本平衡。

  6.大病统筹型。在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只负责达到“大病”标准的农村社会的医疗问题,一般疾病不在合作医疗范围之列。如江苏高邮市就推行大病合作医疗制,其基本内容是:每人每年交纳1.5元左右的统筹金,由乡镇专户储存,凡农村社会成员一次支出医药费50~100元的报销20%,一次支出100~500元的报销30~40%,依此类推,最高可报销70%左右,全市32个农村乡镇的70多万农民居民都自愿地参加了这种大病合作医疗。

  7.混合保障型。一些地方建立起综合性的农村基层保障制度,合作医疗被包容其中,如山西省潞城县石窟乡、湖南省临湘县源潭镇长源村等,均建立的是乡、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合作医疗保障与养老保障等均是其基本内容,从而具有网络性、综合性。

  上述不同模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均在探索发展之中,村本位办好还是乡本位好、单项办好还是综合保障好仍有争论。一些地方称之为医疗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尚不符实。因此,它们均属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其在多方集资、量入为出、综合服务、保障居民健康方面均是一致的。据中国农村医疗保健制度研究课题组1988年对16省的20个县的6万多农村居民进行抽样调查,参加各种合作医疗的已占30%;再据1993年《中国第三产业年鉴》的资料,到1992年底,在中国农村651031个村级医疗点中有294417个为村或群众集体设置,占37%(个体医生办的医疗点占44%,乡卫生院下设点及其他形式的占19%);少数地区发展更快,以上海郊县为例,合作医疗经过建立—滑坡—恢复的过程后,1992年已有2875个村实行了合作医疗,占市郊农村的96.5%。可见,合作医疗正在广大农村走向恢复和发展。

农村合作医疗
  不知你想知道什么。
  合作医疗,是中国农村社会通过集体和个人集资,用以为农村居民提供低费的医疗保健服务的一种互助互济制度,它既是中国医疗保障制度中有特色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解放区就出现过农民集资兴办的合作医疗。新中国成立后,一些地方在土地改革后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启发下,由群众自发集资创办了具有公益性质的保健站和医疗站;1956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亦规定,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因公致病的社员要负责医疗,并且要酌量给以劳动日作为补助,从而首次赋予集体介入农村社会成员疾病医疗的职责。随后,许多地方开始出现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集体与个人相结合、互助互济的集体保健医疗站、合作医疗站或统筹医疗站。可以说,从建国到50年代末,农村合作医疗处于各地自发举建的阶段。   1959年11月,卫生部在山西省稷山县召开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正式肯定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此后,这一制度遂在广大农村逐步扩大。1965年9月,中共中央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卫生保健工作,极大地推动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到1965后底,全国已有山西、湖北、江西、江苏、福建、广东、新疆等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部分市县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并进一步走向普及化;即使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合作医疗深受农民欢迎,到1976年,全国已有90%的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从而基本解决了广大农村社会成员看病难的问题,为新中国农村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写下了光辉的一页。   不过,在70年代末期以后,农村合作医疗遭到了破坏,并开始走向低潮。1979年12月,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各地又根据这个章程对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和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顿,坚持农民群众自愿参加的原则,强调参加自愿,退出自由,同时改进了资金筹集办法。此后,虽然少数地区的农村合作医疗事业得到了恢复与发展。但随着80年代农村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乡村公共积累下降,管理不得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又未能及时加强引导,全国大多数农村地区原有的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合作医疗制度遭到解体或停办的厄运,绝大部分村卫生室(合作医疗站)成了乡村医生的私人诊所。据1985年全国10省45个县的调查,农村居民中仍参加合作医疗的仅占9.6%,而自费医疗则占到81%,1986年支持合作医疗的村继续下降到5%左右,当时只有上海的郊县、山东的招远、湖北的武穴、江苏的吴县、无锡、常熟等为数不多的地区继续坚持合作医疗。   进入80年代后期,农村社会成员的医疗问题又引起了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一些地方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农村的发展变化,亦对传统的合作医疗制度因地制宜作了改进,从而呈现出不同的模式。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一个方面,已被列入国家卫生部门的发展计划,正在逐步恢复和发展。   综上可见,中国的合作医疗事业所走的道路是曲折的,这种曲折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有所不同,它主要是因为农村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之失去了集体经济基础,同时又无得力的政策引导所致,其后果就是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社会成员1976年占农村人口的90%锐减到1986年的5%左右,一些地方又出现了农民看病难,看不起病,甚至因病陷入困境、绝境的现象。农村合作医疗事业曲折发展的这一过程,应当成为中国现阶段整个社会经济改革发展中的一个深刻教训。
  [编辑本段]特点
  在过去的数十年间,中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过成功,也有过挫折,并迄今仍处于低潮时期,但其特色却是鲜明的。
  合作医疗以农村居民为保障对象
  在中国,城镇居民一般有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给予保健与疾病医疗保障。而占全国总人口70%以上的农村社会成员却缺乏必要的医疗保障。合作医疗作为农民群众在长期与疾病作斗争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便成了解决农村居民疾病医疗与保健问题的主要依托。因此,合作医疗是农民创造的,也为农民的健康服务,从而主要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作医疗以群众自愿为原则
  合作医疗是合作化运动的产物,实质是上群众的互助互济,它从一开始就强调群众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施效果引导以及群众相互影响等来吸引群众参加。例如,国家在政策上重视并扶持合作医疗,把合作医疗当作为农村居民办实事;合作医疗本身年具有的公益性、福利性使农民认识到其好处;群众之间的影响,又能推动农村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合作医疗制度正是在上述三个因素的引导下由农民自愿参加并最终成为一项医疗保健制度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合作医疗仍应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但这并不排除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等措施,将群众自愿参加引向群众自觉参加,使合作医疗成为农村社会的群众性医疗保障制度。
  合作医疗以集体经济为基础
  在过去数十年间,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社、队集体核算制度相适应,其经费主要源于集体公益金的补助,社员看病只需纳少量的费用,从而是一项低偿的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农村改革后,合作医疗走向低潮正是因为失去了这种集体经济的保障。从中国农村的现实条件出发,无论是富裕地区还是贫困地区,均不可能由农民独自承担这种责任。而保障国民健康、增进国民健康又是国家和社会应该承担的职责。尽管国家和各经政府不可能在农村重走正面临着重重困难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老路,但也不能放手不管。因此,国家和社会对农村居民的健康的职责,又将会主要通过政策引导和农村集体经济的供款来实现,集体经济在过去是合作医疗的经济基础,在今后仍将是农村合作医疗的必要基础。   4.合作医疗以全方位服务为内容。虽然合作医疗的层次低,设施简陋,但从过去数十年的实践来看,它又有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在实行合作医疗的地区,它不仅为农村社会成员提供一般的门诊和住院服务,而且承担着儿童计划免疫、妇女孕产期保健、计划生育、地方病疫情监测等任务,并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开展各种预防工作和饮食及饮水卫生、爱国卫生工作等。由此可见,合作医疗虽建立在乡、村,是中国最低层次的、粗放型的医疗保障,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对保障农村社会成员的健康发挥着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此外,农村合作医疗还能就近或上门提供医疗服务,极大地方便了农村居民的疾病医疗和保健需要。合作医疗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它在现阶段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不可或缺性和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不可替代性。
  [编辑本段]形式
  在80-年代以前,中国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模式是统一的,规范化的,这是因为全国均实行社、队集体核算,而具有统一的基础和统一的社会政策。然而,农村改革以后,农村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地区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同一地区甚至同一乡、村的发展也不平衡,再要恢复、重建全国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显然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条件下,国家虽然倡导恢复与推广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但又难以实施统一的政策。因此,自80年代以来,主要由各地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加以探索,从而形成了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模式。具体而言,农村现行合作医疗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村办村管型
  即合作医疗站(点)自行筹建,并由村委会管理,其经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提留)和本村群众共同承担,实施对象限于本村居民,个人享受合作医疗的范围与标准均由村制定,它是过去中国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形式。如1985年,在上海市郊县实行合作医疗的3037个村中,由村办村管的占83.5%。
  2.村办乡管型
  在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站(点)仍由村委会筹建,合作医疗经费由集体与个人共同筹集,但享受的范围与标准由村、乡协商制定,经费由乡卫生院或乡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按村核算,经费超支由各村自负。
  3.乡村联办型
  在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站(点)由乡、村区建,合作医疗经费除村集体提留和个人供款外,乡级政权还补助一部分;经费由乡统一管理,乡和村分成核算,提留和报销比例由乡、村协商确定,享受的范围与标准由乡级政权统一制定。如1985年,上海市郊县农村合作医疗中,就有13%属于这种模式。
  4.乡办乡管型
  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站(点)由乡级政权负责筹建,合作医疗经费由乡、村、个人三方筹集,由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享受范围和标准由乡统一制定。
  5.多方参与型
  在这种模式下,除乡、村两级农村基层政权外,还有其他地方参与筹建农村合作医疗站(点)。如上海市金山县、湖北监利县等在当地政府与群众的支持下,就初步建立了合作医疗健康保险制度。以金山县的试点乡亭新乡为例,乡建立“合作医疗健康保险管理委员会”,由县卫生局、县人民保险支公司和乡政府参与管理和协调,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乡镇(包括村)企业以企业为单位自愿参加,交费登记,由乡“健管会”发放医疗保健卡,凭卡就诊或逐级转诊,按一定比例补偿医疗费用。所统计,从1987~1989年,该乡共筹集医疗保健保险基金107.5万元,同期全乡支付医药费143.5万元,其中由患者自交41.3万元,由保健基金支付102.2万元,另支出管理费4.5万元,收支基本平衡。
  6.大病统筹型
  在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只负责达到“大病”标准的农村社会的医疗问题,一般疾病不在合作医疗范围之列。如江苏高邮市就推行大病合作医疗制,其基本内容是:每人每年交纳1.5元左右的统筹金,由乡镇专户储存,凡农村社会成员一次支出医药费50~100元的报销20%,一次支出100~500元的报销30~40%,依此类推,最高可报销70%左右,全市32个农村乡镇的70多万农民居民都自愿地参加了这种大病合作医疗。
  7.混合保障型
  一些地方建立起综合性的农村基层保障制度,合作医疗被包容其中,如山西省潞城县石窟乡、湖南省临湘县源潭镇长源村等,均建立的是乡、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合作医疗保障与养老保障等均是其基本内容,从而具有网络性、综合性。
  [编辑本段]总结
  上述不同模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均在探索发展之中,村本位办好还是乡本位好、单项办好还是综合保障好仍有争论。一些地方称之为医疗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尚不符实。因此,它们均属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其在多方集资、量入为出、综合服务、保障居民健康方面均是一致的。据中国农村医疗保健制度研究课题组1988年对16省的20个县的6万多农村居民进行抽样调查,参加各种合作医疗的已占30%;再据1993年《中国第三产业年鉴》的资料,到1992年底,在中国农村651031个村级医疗点中有294417个为村或群众集体设置,占37%(个体医生办的医疗点占44%,乡卫生院下设点及其他形式的占19%);少数地区发展更快,以上海郊县为例,合作医疗经过建立—滑坡—恢复的过程后,1992年已有2875个村实行了合作医疗,占市郊农村的96.5%。可见,合作医疗正在广大农村走向恢复和发展。

社保和医保有什么区别
医保和社保当然不同,医保只是社保的一部分。社保包含五险:医疗保险(医保)、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金和生育险,五险各自的作用是不同的。那么各自有什么作用?社保卡和医保卡一样吗?视频会解答你的疑惑!

什么是公费医疗 报销范围有哪些
根据《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公费医疗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学生等,具体如下:
1、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2、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3、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4、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5、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6、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7、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8、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9、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10、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11、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12、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公费医疗和医保的区别
1、概念不同。医保是指职工或居民在患病时,能得到目前所能提供给他们的、能支付得起的、适宜的医疗技术。而公费医疗是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保制度。
2、覆盖人群不同。医保覆盖人群包括职工、居民,但公费医疗仅限于公务员。
3、保障范围。公费医疗保障相对医疗保险范围更大,报销比例更高。
4、负担主体不同。公费医疗由单位负担,纳入本部门预算;医保由社保基金支付,享受医保的都是企业职工和被剥离的原事业单位职工。
5、报销比例不同。公费医疗是单位出钱,报销全部。而医保是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报销比例执行。
公费医疗和医保那个好
公费医疗相对基本医疗保险而言,报销范围比较广,报销比例比较高。所以公费医疗比基本医疗保险好。但公费医疗享受对象仅限于公务员等,同时公费医疗由单位负担,单位压力更大。所以现行我国多地正在逐步取消公费医疗制度,鼓励单位为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1、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2、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3、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4、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经指定医院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药品费。
5、因原治疗单位没有的药品,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单位)并附医院证明的药品费。
6、根据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治疗的医药费。
7、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8、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不超过国产最高价格部分的费用。
9、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按公费医疗、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应由公费医疗负担的费用。
10、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用。
11、用于危重病抢救或治疗公伤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的费用。

公费医疗同自费医疗的区别
公费医疗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保制度。目前已不复存在。

医保卡与公费医疗卡的区别
医保卡,是只有你缴纳了医疗保险后,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给你发放的卡,上面的钱,是按照你缴纳费用金额的比例,每有往你卡里存的钱,你当月用完了,就没有了,等到下个月,医疗保险部门再往卡里打钱,你才有钱。如果你不花,这个钱永远在你卡里,可以积攒。说白了,这个钱是你自己掏的钱。
公费医疗卡,里面是公家的钱,有的地方的你看病就全额报销(现在已经不多见了),有的地方是按比例报销。
公费医疗卡不会存在很长时间了。

广州公费医疗如何修改定点
现在每天新闻都报道如何办理了,你抓紧时间去办啊。

一种情况是,在新社保年度,未在原选定医院进行普通门(急)诊就医的,参保人可携带医保卡到拟选定医院的指定办理部门,填写登记表办理改点手续。参保人也可携带医保卡直接到市医保局8个直属分局中的任何1个分局办理。

另外一种情况是,在新社保年度,已在原选定医院进行了普通门(急)诊就医,但又想改选其他医院的。这种情形如果需要改选其他医院的,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方可改点:参保人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工作单位流动,或者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需变更“选定医院”。参保人须持医疗保险卡、《登记卡》及以上变动情形的有关资料到市医保局任一直属分局办理变更手续。选点变更即时起生效,参保人可按规定在新选定的医疗机构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广州市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如何办理转换
各地大致都是在一年当中的某一段时间,允许更换定点医院,大都规定1-3月第一季度。只要你选择了中意的医院,带着身份证、社保卡,到这个医院办理定点,医院就会通过社保网络系统就给你办理转移了。

公费医疗只能去指定的医疗定点医院吗?
恩,对的。但是,你去别家医院的时候可以先问清楚,看是否可以用公费医疗。

北京公费医疗定点医院
那样的话只有急诊能报

如果只是门诊,就得到公费医疗的指定医院,他们看不了,他们会负责给你转院,但只能转到他的上一级医院,如果他的上一级医院还不能救治,就再给你往上一级医院转……直到能治了为止

广州市公费医疗定点医院
建议选择越秀第一人民医院

2019年重庆市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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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出炉:城乡居民参加2018年居民医保,一档每人每年180元,二档每人每年450元。特别要提醒市民注意的是,居民医保的缴费时间与缴费金额密切相关,城乡居民集中缴费期为2017年9月至12月,错过集中缴费期,可能会影响开始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原本由政府财政补贴的几百元保费,也可能需要自己补上。
重庆市医保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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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主旋律,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中国医疗保障的制度背景开始经历重大变化,传统的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失去了自身存在的基础。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医疗体制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所有制结构的变化都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改革开放各个相关领域改革的进行,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主要出现在改革开放之前,这里不作过多说明。医疗保障改革试点。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一些企业和地方就已经开始了自发地对传统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探索,如医疗费用定额包干或仅对超支部分按一定比例报销,以及实行医疗费用支付与个人利益挂钩的办法等,这些改革实践的持续发展也为职工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奠定了一定的心理基础,呈现出一种由公费医疗制度向适度自费制度的过渡。为了进一步解决医疗保障领域日益突出的问题,1984年4月28日,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提出要积极慎重地改革公费医疗制度,开始了政府对传统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探索的新阶段。首先介入医疗制度改革实践的是地方政府,主要做法是通过社会统筹这种方式对费用进行控制,例如河北石家庄地区自1985年11月起,先后在六个县、市开展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试点;1987年5月北京市东城区蔬菜公司首创“大病医疗统筹”,这对巨额医疗费用的棘手问题提供了一种比较容易操作的解决思路。1988年3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卫生部牵头,国家体改委、劳动部、卫生部、财政部、医药管理总局等八个部门参与的医疗制度改革方案研究并对医疗改革试点进行指导。同年7月,该小组推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设想(草案)》。1989年,卫生部、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在公费医疗开支范围内对具体的13种自费项目进行了说明。同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体改委1989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指出,在丹东、四平、黄石、株洲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同时在深圳、海南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在相关政策的指引下,吉林省四平市率先进行了医疗保险试点,重庆市璧山县也参照试点方案进行了改革的一些尝试。1990年4月,四平市公费医疗改革方案出台;1991年11月,海南省颁布了《海南省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并于1992年起施行;1991年9月,深圳市成立医疗保险局,并于1992年5月颁布了《深圳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1994年,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进行了试点,即著名的“两江试点”。新农村医疗改革在“两江试点”的基础上,199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进行更大范围的试点。根据统一部署,1997年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58个城市,至8月初,已有30多个城市启动医改扩大试点。截至1998年底,全国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的职工达401.7万人,离退休人员107.6万人,该年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达19.5亿元。到1999年被确定为试点地区的58个城市已全部开展了试点工作。“两江试点”初步建立了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模式。这一模式,经过扩大试点社会反应良好。与此同时,全国不少城市按照“统账结合”的原则,对支付机制进行了一些改革探索。除了“两江试点”的“三通道式”的统账结合模式外,统账结合的具体模式主要有:深圳混合型模式,即对不同类型的人群分别实行不同层次的保险模式,主要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特殊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海南“双轨并行”模式采取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分开管理的办法,后者用于支付住院费用,并且不能向前者透支,由社会保障局管理和运作;青岛“三金”型模式其基本做法是在建立个人账户金与统筹医疗金之间,增设单位调剂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调剂金和个人账户金由企业管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确立。1998年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政策框架,要求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这一文件的发布为标志,中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中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为保障城镇职工身体健康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自1999年制度正式实施以来,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城镇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探索。第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扩容。自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就不断扩容,增加了不少新的覆盖人群。如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并规定国家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做出了《关于铁路系统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方案引导铁路系统职工由原来的劳保医疗制度向社会医疗保险转变。早在1996年,上海首先出台了“上海市少年儿童住院互助基金”,2004年9月1日,北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正式启动。河北、广东、江苏、浙江、江西、吉林、四川等省份都有相应的政策出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5月出台了《关于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并于次年5月又出台《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将灵活就业人员、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2004年,江西省就出台了《江西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各设区市城区及县城关镇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2004年5月24日,江西省九江市进一步完善了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2004年7月1日起该政策开始实施。湖北省武汉市于2004年11月出台了《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并于同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广东省广州市于2005年12月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院医保的范围,实现了本地户籍劳动年龄人口“全覆盖”。南京、贵阳、重庆、太原、保定、张家口、汕头、牡丹江、沈阳等城市都有相关政策的出台。从2006年开始,医疗保险制度将农民工列为覆盖人群。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2006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提出“以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重点,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业等行业为重点,以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为重点,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第二,医疗救助体系的开展。2005年之前,中国还没有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救助制度。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2005年4月民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从2005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县(市、区)进行试点,之后再用2—3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意见》指出,要认真选择试点地区,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意见》还规定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第三,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中国一直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劳动法》第75条指出“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还提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保险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1996年的四川省成都市在中国较早进行补充医疗保险试点。中国已出现的补充医疗保险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的医疗补助。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这种医疗补助政策实际上就是适用于公务员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实行这种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与改革前相比不下降。二是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开展的补充医疗保险。这种形式是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强制性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开办的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其保险起付线与基本医疗规定的“封顶线”相衔接,对部分遭遇高额医疗费用的职工给予较高比例的补偿,可真正起到分散风险,减轻用人单位和患病职工负担的作用。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这种形式不失为解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一个好办法。执行中应注意的是: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基金间应相互独立,不得相互透支。同时应当积极扩大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规模以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三是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分为两种情况:一那情况是由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用以补偿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充医疗保险,如厦门模式。“基本医疗保险”的“封顶线”即为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高额医药费由商业医疗保险承担,但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仍规定有一个给付上限,如每年的补偿金额不超过15元万人民币或20万元人民币。目前国内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已经积极地介入了补充医疗保险市场,但由于高额医疗保险(即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较大,管理难度高,仅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某些地区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估计商业保险公司大规模地承保此类业务还有一个过程。另一种情况是由各大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某些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癌症保险”等商业保险,也能为职工超过“封顶线”的高额医疗费用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此外,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还包括由工会组织经营的职工互助保险,即主要利用原有的工会组织系统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对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探索,有利于提高参保人的保障水平,从而抵御更大的医疗费用风险,从而形成我国保障方式多层次、保障资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学、管理办法有效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试点。“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大方向的决议是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2006年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从2004年下半年起就已经开始探讨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并在2005年进行了为期一年多的方案研究设计工作。同时,一些由地方主导的试点也在陆续展开。2007年4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并明确2007年将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一两个市,进行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启动,2008年总结试点经验、继续推广,预计到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重庆市医保标准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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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知重庆,整个中国报考二建都需要有一定的工作年限的,像云南报考的要求的专业符合在加上工作已经满了三年,才可以报考,否则报考审核是没有办法通过的,即便通过了,注册的时候需要提供毕业证件的原件,会出问题,没法注册,所以得话建议你在等两年再去考试,祝你好运!
2019年重庆市医保,社保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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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的最低基数是1701,养老企业和个人的比例是20.00%,8.00%;工伤企业承担0.50%,个人不承担费用;失业企业和个人比例2.00%,1%;生育也是只单位承担0.70%;医疗企业和个人承担比例9.00%,2%+2.如需要详细的社保方案我这边有
请问:从重庆市区县将医保转到主城区,该如何办理?
这个比较复杂,一时半会也说不清楚,你最好还是在南岸区的社会保障大厅去问那里的工作人员!

“公费医疗证”应该如何使用
这里提供广州市的供参考。
办理条件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单位符合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条件的人员,由单位统一办理公费医疗证,作为就医的凭证。

办理程序
按照公医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市公医办审查后予以办理公费医疗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医疗证工本费2元;
收费依据:《关于调整医疗记帐单工本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9〕181号)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1、办证时间为每周一、二、三上午。
2、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优诊医疗证
1.医疗证号字头为“71”、“73”:持市委组织部干部优诊介绍信或市委老干局优诊待遇证明及复印件;
2.医疗证号字头为“70”、“75”:持市委组织部干部优诊介绍信、市委老干局、市委统战部、市军转办优诊待遇证明及复印件;3.医疗证号字头为“72”:属正高职称的持高级职称证,属退休副高职称的持副高职称证、单位聘书(五年以上)、工资单(基本工资达785元以上),单位高级知识分子优先待遇审批表及复印件、一万元支票或现金。
二、门诊优先医疗证
1. 医疗证号字头为“00”:持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处级领导职务医疗工资凭据》、市人事局《处级非领导职务医疗工资凭据》、人事局军转办副团职以上职务(不含技术干部)证明、市总工会劳动模范称号证明及复印件;属在职聘任及聘任期间退休且不符合优诊条件的副高职称的:持副高职称证、单位聘书、门优待遇审批表及退休证;
2.医疗证号字头为“03”:持市委老干局门优待遇证明及复印件。
三、所有享受优先、门优的调动干部,需出示不同级别待遇证明、增人卡、原单位介绍信。
四、一般干部医疗证(医疗证号字头为“01”)
1.调入干部:持调出单位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干部增人卡;
2.从应届生招收的干部:持学校分配通知书、干部增人卡;
3.合同工:工人增人卡、劳动合同手册、参加养老保险证明。
五、家属医疗证(医疗证号字头为“02”)
1.新生儿: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持出生证、准生证、户口薄、独生子女证;非独生子女需出示绝育证或街道计划生育证明;
2.父母、配偶:符合条件供养的父母、配偶,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凭供养干部(职工)本人报告和单位介绍信、参加者所在街道证明、户口薄,父母参加还必须附其他子女所在单位无报销医疗费用证明;
3.随干部调动家属:一个月内持调动介绍信、原单位家属统筹医疗证注销证明或原单位家属劳保医疗待遇凭证、户口薄、独生子女证;
4.转业干部家属:一个月内持部队介绍信、本年度部队家属包干医疗证、户口薄、独生子女证。
六、以上所有办证者提供小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干部家属医疗证登记册》。
七、享受免自付待遇者提供离休证、二等乙级以上残军证,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八、换证者需交回旧证注销。

公费医疗和医保有什么区别


1、概念不同。
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公费医疗是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保制度。
2、覆盖人群不同。
医保覆盖人群包括职工、居民,但公费医疗仅限于公务员。
3、保障范围不同。
公费医疗保障相对医疗保险范围更大,报销比例更高。
4、负担主体不同。
公费医疗由单位负担,纳入本部门预算;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医保由社保基金支付,享受医保的都是企业职工和被剥离的原事业单位职工。
5、报销比例不同。
公费医疗是单位出钱,报销全部。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而医保是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报销比例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公费医疗
百度百科-医保
石家庄2008年实报实销人员医药费标准?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直各部门,市属各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石办发[2003]9号)精神,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的原则,为保障市属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和各类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需求,健全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医药费统筹
  (一)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行市级单独统筹(即: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药费统筹形式),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二)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水平,按统筹范围内统筹单位上年的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老干部局共同核定,每年调整公布一次。2004年医药费筹集标准为每人1.5万元。
  (三)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 由统筹单位每半年按核定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在原开支渠道列支。缴费单位应千方百计确保缴纳,不得拖欠。对逾期无故拖欠的统筹单位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同时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困难企业缴费难的,允许企业从盘活和变现闲置资产中筹集资金缴纳;连续3年亏损,连续半年不能发放工资的国有特困企业,原自收自支或实行企业化管理,连续3年收不抵支,连续半年不能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评审认定后,统筹基金可以缓缴、少缴或免缴,缓缴期一般不应超过半年,少缴额度一般不应低于筹资标准的50%;破产、出售、改制的企事业单位,在清算资产时,要按当年核定的统筹基金标准并考虑医疗费增长因素合并计算5年,从清偿费中优先一次性划拨出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交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经办机构负责离休干部终身医药费的管理和报销。已经破产、出售、改制的企事业单位,由现行负责管理离休干部的单位从实际出发,统筹基金可以按规定逐年缴纳,也可以按相关规定合并计算5年一次性缴纳。
  二、关于统筹基金管理
  (一)市劳动保障局是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公费医疗和医疗费统筹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会同财政、卫生、老干部等部门制定全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政策。
  (二)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
  2、负责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的各项业务经办工作;
  3、负责确定离休干部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定合作协议,制定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并实施奖惩;
  4、编制统筹单位离休干部年度医疗经费预算以及做好年度统计报表工作;
  5、承办统筹单位和离休干部对医疗管理的查询事宜;
  6、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必须向市医保中心办理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离休人员发生变化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四)市医保中心应建立统筹基金缴费记录和报销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每年向统筹单位通报一次各单位执行规定的情况。
  (五)市财政局建立财政支持机制所需资金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年度节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医疗费统筹基金不敷使用,发生合理超支时,经同级政府审核认定后,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三、关子医疗管理
  (一)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均应确定服务机构,配备专(兼)职经办人员,负责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要选派医疗技术高、医德好、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从事此项工作,确保离休干部就医得到优先照顾。
  (二)市医保中心为离休干部建立门诊个人帐户,离休干部就医购药实行个人IC卡制度,用于离休干部门、急诊就医和住院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支付。市医保中心按每人每年5000元一次性划入IC卡,年度内节余部分归己,超出部分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凭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IC卡由单位统一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三)为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和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实行定点医疗制度。本着小病小医院、大病大医院的原则,离休干部可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就近选择几家门诊定点、门诊住院综合定点医院就医。
  离休干部需要转到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到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应由其定点医院提出转诊意见并报市医保中心批准。
  离休干部因急症或抢救不能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可就近到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治,并在3日内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待病情平稳后,应在10日内转往定点医院。
  (四)离休干部就医所用药品、诊疗及医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与市区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相同,超出此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离休干部在就医时因医疗单位暂无所需药品,可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医保中心核准(急诊除外)后到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五)离休干部外出活动期间患病,可在当地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需要住院的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并由单位向市医保中心备案。医疗终结后,由单位凭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IC卡及探亲证明统一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六)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建立名册并报市医保中心审核备案。离休干部就诊应在居住地选定一所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作为定点医院。市医保中心对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按IC卡定额标准发给现金,年度节余归己,超支部分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单位凭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本着既保证离休干部方便就医,因病施治,又堵塞漏洞,防止浪费的原则,会同财政、卫生、老干部等部门,制定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市医保中心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有关医疗服务、费用结算等内容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定期考核,严格奖惩。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统筹基金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定期对统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经贸、商贸系统各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努力建立健全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切实加强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三)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规范经办程序,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确保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健康运行。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者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知执行前,离休干部所发生的医药费,仍由原资金渠道或按冀办字[2003]32号文件精神解决。
  (五)各县(市)区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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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是中央财经大学本部吗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是中央财经大学的二级学院。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成立于2003年9月,其前身为创建于1949年的金融系,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内最建立的金融人才培养重要基地之一。 学院现设有金融学系、应用金融系、金融工程系、国际金融系、国际经济与贸易系等5个教学机构,享有广泛声誉。
中央财经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和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首批试点高校。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成立于2003年,其前身是组建于1951年的中央财政学院金融系。在60年的发展历程中,作为新中国最早的金融人才培养基地之一,学院及其前身为社会培养了两万多名金融、保险和贸易等领域的专门人才,其中不少后来成为各级政府财经管理部门、全国性金融机构和企业集团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同时,学院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为推动中国高等院校金融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发挥了应有的重要作用。

中财试题求解(急求规范步骤,考试答题用)在线等
1:计算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固定资产成本
380+64.6+3.75+22.4+5*(1+17%)+18(1+17%)+20*10%=499.66万
2:假定2007年4月10日安装完毕并交付使用,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2007年和2008年的折旧额。
2007年折旧额=8*(499.66-20)/(5*12)=63.954666万元
2008年的折旧额=(499.66-20)/5=95.932万元
3:假定2007年7月16日安装完毕并交付使用,采用年数总和法计算2007年和2008年的折旧额。
2007年折旧额=5*5*(499.66-20)/(15*12)=66.619444万元
2008年的折旧额=7*5*(499.66-20)/(15*12)+5*4*(499.66-20)/(15*12)=146.562777万元

中央财经大学怎么样?
中央财经大学(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简称中央财大、中财大,英文简称CUFE,位于首都北京。
中央财经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一所以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为主体,文学、哲学、理学、工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全国重点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列入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由教育部、财政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建。被誉为“中国财经管理专家的摇篮”。
学校同时入选“2011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加入“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虚拟学院联盟”。
系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创办的第一所新型高等财经院校,历经中央税务学校、中央财政学院、中央财经学院、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等发展阶段,1996年更名为“中央财经大学”。现有学院南路和沙河两个校区。
立校以来,传承“求真求是,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中央财大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为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人才支持和源源不断的智力贡献。

中财银正规吗?
中财银正规。

只要不上木马网站即可安全操作。

360会屏蔽很多网站的,建议可以选用其他杀毒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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